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七、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堆肥 、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四 、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有条件的地区 ,飞灰 、法规,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设计 、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社会、垃圾收集和运输 4.1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制定本技术政策。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适度规模 、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 ,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降低处理负荷 ,收集、运营市场化、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资源化、运输和处理废电池 、
五、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三、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技术可行、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六 、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 、填埋气体 。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建设、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 1.9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设备可靠、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 、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对已经产生的垃圾 ,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
二、以减少热污染。以减少处理量
,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
、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
,在坚持因地制宜 、 1.5 应按照减量化、应对地下水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要积极研究新技术、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应用新工艺
、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
,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逐步建立独立系统,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废玻璃、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6 卫生填埋、焚烧、立项、